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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通知!取消核定+8月征期延长+个税调整+稽查新系统+1%抵9%+个体户,不学习没法干活……

2022-02-21

增值税降了!税务局通知!8月1日起,申报都要按这个来!


一、增值税降了,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划重点!!!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实施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增值税申报方式大变!8月1日起全国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划重点!!!


1、一表申报,同征同管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


2、新启用的报表


自2021年8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3、申报表主要变化

 

简并申报后,增值税报表究竟有哪些变化呢?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突发!个税降了!


7月20日,新政发布:


其中明确: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也就是说,纳税人计算个税时,又多一项费用可以扣除。


2021年,税务动作频频!


一起来看看稽查的动向:

 

一、重磅消息!稽查新系统来了,比金三还强大?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公布:“智慧稽查”2.0版正式上线。


升级后的“智慧稽查”到底有多强大?

 

据悉,“智慧稽查”1.0版自2020年12月上线以来,在打虚打骗、部门协作、提升执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深圳税务稽查部门稽查执法的“良工利器”。

 

而“智慧稽查”2.0版则全面布局“四个中心”:

 

1、情报中心

 

情报中心构建了一个从数据采集、建模、分析到反馈的完整数据情报运用闭环,实现快速精准识别虚开骗税、偷逃税等行为的功能。

 

2、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实现了对执法现场的实时远程指挥及执法过程的记录。

 

3、办案中心

 

办案中心实现了案卷无纸化、类案标准化等功能,有效辅助稽查人员快速规范办案。

 

4、决策中心

 

决策中心既实现了对稽查案件状态的实时掌控,确保稽查办案过程管控,也实现了对税收违法走势的分析预测功能,为稽查办案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

 

相比于之前的税务稽查系统,“智慧稽查”系统有何不同?


不得不感叹,税务稽查也走在了技术的最前沿!

 

二、2021年,税务稽查新动向


审计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了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划重点!!!

 

1、重点领域: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

2、重点行为: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缴个税。


私人账户避税被查


近日,又有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被查了!补税+罚款+滞纳金!

 

该公司2016年-2020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未申报纳税

 

1、2017年-2020年1月,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管理费1,824,000.00元。

 

2、2016年-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工程款159,600.00元。

 

3、2017年11月,通过法定代表人现金收取治安监控工程收入500,000.00元。

 

上述收入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上述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未代扣代缴个税

 

2018年12月支付员工黄某125,000.00元奖金,向股东苟某分红325,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9份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四、处罚决定

 

1、对该单位追缴税费合计202,206.47元;

2、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取消核定征收,

8月1日起执行!


从8月1日开始,上海一般纳税人个独/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全部改为查账征收!

 

因年度内不能有二种征收方式,所以查账征收,大概率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而查账征收意味着要查发票、查进项!

 

一时间,上海出现了很多核定征收的企业在排队注销!取消核定征收的不仅仅只有上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核定征收全面收紧,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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